彼此饒恕就是容忍罪?
《以弗所書》第四章是以弗所書從教義轉向實踐的轉折點。這一章的核心主題,是在基督的身體(教會)裡保守合一(四章1至16節)、脫去舊人、穿上新人,活出新生命(四章17至32節)。然而,保羅為什麼在最後一節以「彼此饒恕」作結?這看似與前文的合一教義毫不相干。此外,「彼此饒恕」就是容忍或縱容罪嗎?
合一的原因
事實上,「彼此饒恕」與全章「合一」的主題有極緊密的關係。它不是一個孤立的道德勸勉,而是整章論述的高潮和實踐的總結。「合一」不是要抵銷信徒之間的獨特性和差異,因為大家原是不一樣的肢體;保羅也沒有絕對禁絕人與人之間的磨擦甚至衝突,因為各有不同的背景、觀點、角度和恩賜,有意見是再正常不過的。
「合一」不是沒有磨擦或衝突,更不是妥協,而是在彼此不同的時候,要「凡事謙虛、溫柔、忍耐,用愛心互相寬容,用和平彼此聯絡,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。」(四章2至3節);在真理中長大,在愛中彼此建立,因為大家都有最重要的共通之處,就是「同一個身體、一個聖靈、一個指望、一主、一信、一洗、一神」(四章4至6節),並且在「真道上同歸於一,認識神的兒子」(四章13節)。
彼此饒恕是合一的必要條件
不饒恕,苦毒、惱恨,會像毒瘤一樣破壞合一,形成隔閡,使「身體」產生裂痕。信徒要合一,是因為我們都是蒙恩的罪人,「都靠祂聯絡得合式」(四章16節)。保羅給我們一個「彼此饒恕」的終極原因:「正如神在基督裏饒恕了你們一樣」(《以弗所書》四章32節)。把合一的真理具體地活出來,意味著既然我們都是蒙了神如此大愛、被饒恕的人,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,要用愛和饒恕去對待其他同樣蒙恩的肢體。既是這樣,我們憑什麼不「彼此饒恕」呢?
合一不等如縱容罪
保羅沒有說人要在知罪、認罪和悔罪之後,才「彼此饒恕」,二者沒有必然的先後關係。耶穌說:「父啊!赦免他們;因為他們所做的,他們不曉得。」(《路加福音》二十三章34節)因為在我們還作罪人、尚未悔改之前,神已經寬恕了我們。
我們要做的抉擇和本份便是認罪和悔改,這是出於自願的,神不會勉強人。神「不是喜悅惡事的神」(《詩篇》五篇4節)。因此,若有信徒,甚至屬靈領袖犯了罪,卻不知罪、不認罪和不悔罪,雖然有人「指出他的錯」,「若是不聽他們,就告訴教會;若是不聽教會,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。」(《馬太福音》十八章17節)。
總括來說,《以弗所書》第四章1至6節定義了在真道上合一的標準,7至16節指出合一的途徑,17至31節是穿上新人的具體實踐,而32節則處理了合一路上最現實的障礙,就是罪與傷害。沒有「彼此饒恕」,第3節的「竭力保守合一」,就只是一句空話。
文:葉長盛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