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效的婚姻
早年從一個案中了解到原來合法的婚姻可以經法庭宣佈為「無效」。
全個世界,都有……
無效的婚姻,跟離婚或所謂假結婚都不同,經資料搜集,世界各地都有為「婚姻無效」制訂條例,目的是為保障婚姻內的其中一方免受另一方沒有能力履行婚姻責任,或避免雙方的婚姻締結有違婚姻在社會上的共識。
參考過其他國家和地區有關婚姻無效的定義和內容,就會理解到各地對婚姻的態度和對婚姻的期待。而根據香港的《婚姻訴訟條例》,列明婚婚無效有兩大範疇,第一大範疇是針對血緣、年齡、婚姻狀況、性別等基本背景而言的;第二大範疇則針對一些特別情況而可提出呈請,那較值得探討和反思:
(a)由於任何一方無能力圓房以致未有完婚;
(b)由於答辯人故意拒絕圓房以致未有完婚;
(c)不論是出於威迫、錯誤、心智不健全或其他原因,以致婚姻的任何一方並非有效地同意結婚;
(d)婚姻的任何一方在結婚時雖然有能力作出有效同意,但當時正連續或間歇地患有《精神健康條例》(第136章)所指的精神紊亂,而其所患的精神紊亂類別或程度是使其不適宜結婚者;
(e)答辯人在結婚時患有可傳染的性病;
(f)答辯人在結婚時已懷孕,而使其懷孕者並非呈請人。
(摘自第179章《婚姻訴訟條例》 第20條,有關1972年6月30日之後締結的婚姻)
讓「無效」變為「真正有效」
這裡還要牽涉專業的法律詮釋和應用,這並不是本文範疇。作為輔導員,我明白到上述條例的用意是對婚姻期望落空者的一種保障,以及防止不適合結婚者受到不必要的生活壓力等,絶對有其價值。條例生效到今天已超過半世紀,一方面市民的教育水平已大大提升,被強逼結婚或未認識婚姻的人已大大減少。相反,我看到當中一些情況,現今已有其他方法去處理得更好,有望在維持婚姻下慢慢解決。
婚姻輔導及性治療可以為無能力、或故意拒絕性行為的夫婦提供彼此了解的空間,當身心的障礙得以消除,當事人雙方都可以享受有質素的婚姻。
至於精神健康,更是近二十年來愈來愈受醫學界的關注,也取得許多治療上突破性的效果。現代學者一般都相信,愈及早發現和治療,精神疾患者也可以過著一般大眾享有的生活質素。
選擇以婚姻無效去免除婚姻或離婚的責任,對真正有需要的人來說是一種法律保障,但如果有挽回的餘地,經過努力嘗試,將帶來更良好的婚姻生活。
文:李聰敏(作者簡介)